广州团伙4年诈骗978人敛财1.4亿 主犯获无期

2012年12月19日21:1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广州12月19日电 (奚婉婷 钟言)马天宝、黄镇金等12人开办“空壳公司”,专门代理黄金投资和黄金理财,四年间诈骗978人,敛财逾1.4亿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马天宝等人的集资诈骗案进行一审判决。最终马天宝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3年10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只有黄金投资咨询资格、无实体经营的广州大块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马天宝成为广州大块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06年12月27日,马天宝等在广州大块金公司原办公地点成立了广东大块金公司(另案处理),由马天宝担任法定代表人。

  马天宝等人明知广东大块金公司非金融机构,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仅在2007年12月才取得中金公司的代理客户资格的情况下,谎称广东大块金公司代理黄金投资、理财,承诺年收益8%至30%的高额利息,并组织人员通过派发传单、电话约谈及媒体宣传等方式吹捧黄金的升值潜力、市场投资前景及公司实力,诱骗客户与广东大块金公司签订《交易协议书》或《股东协议书》,进行代理黄金投资、理财和投资入股。

  为诱骗更多客户投资,2007年2月,马天宝等利用骗得的款项投资成立内蒙古汇鑫公司(另案处理),并以内蒙古汇鑫公司名义与内蒙古武川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在仅支付人民币30万元征地款并无其它投入的情况下,马天宝等却谎称在武川县投入巨资收购金矿,建设金银冶炼厂等。

  马天宝等人还用骗得的款项,使内蒙古汇鑫公司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资格。2008年3月28日、2008年7月25日及2008年8月初,经马天宝等人策划,广东大块金公司和内蒙古汇鑫公司分别以成立三周年大会等名义,广邀嘉宾和客户参与,大力宣传公司发展前景,诱使更多客户相信广东大块金公司和内蒙古汇鑫公司资金雄厚,确有实力,从而继续投资并期待高额回报。

  2008年6月16日,广东大块金公司和内蒙古汇鑫公司发布联合公告,由内蒙古汇鑫公司履行原广东大块金公司所属客户的一切协议权益。2008年12月18日,广东大块金公司和内蒙古汇鑫公司的所有办公场所关门停业。上述被告人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全部逃匿。

  经核实,广东大块金公司和内蒙古汇鑫公司从987名被害人处非法收取投资款逾1.46亿元。除部分款项用于公司日常开支、支付投资客户利息和操办成立内蒙古汇鑫公司并获得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外,其余资金均通过转账或提现的方式,由本案12名被告人平均分配使用。

  法院认为,广东大块金公司、内蒙古汇鑫公司不是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被害人的投资款,数额特别巨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原标题:广州一团伙集资诈骗978人敛财1.4亿 主犯获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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